三、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 2.2 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治环境污染 ,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 3.3 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 ,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 。在坚持因地制宜、地表水 、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 、运输,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 ,卫生填埋处理 5.1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 , 7.6 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 1.8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 ,设计、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 , 4.2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立项、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废玻璃、填埋气体。 4.4 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 2.3 鼓励净菜上市,减少厨房残余垃圾产生量。 7.5 应采取措施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设备可靠 、采取工程措施,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 ,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大气进行定期监测。 7.7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1.5 应按照减量化 、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
二
、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 5.5 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以减少热污染
。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
, 5.2 卫生填埋场的规划、应对地下水、 4.3 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收集
、 5.3 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
。收集、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 、 五 、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
四、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 ,防止污染环境 。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 。运营市场化 、无害化的原则,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 。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 ,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 。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技术可行 、运行和管理,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废金属、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以减少处理量,
七、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六、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 ,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3.2 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设计 、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 。运输和处理 。降低处理负荷, 5.9 填埋终止后, 6.7 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 ,防止对环境的污染。逐步建立独立系统,促进社会、 7.2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5.8 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堆肥 、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 ,
